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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翻修 派遣勞工禁轉掛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20)日審查通過《勞動基準法》第17-1條、63-1條修正草案,勞動部長許銘春指出,未來要派單位「不得轉掛」派遣勞工、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也須一起連帶負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責任,若違法將依勞基法處以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也提醒,「不得轉掛」的立法,除了可有效嚇阻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外,勞工也可於90天內要求要派單位讓其成為正式員工,且要派單位不可拒絕。

許銘春指出,勞基法第17-1條修正草案通過後,可望保障派遣勞工與真正雇主間的勞雇權益,過去曾發生不少雇主在面試後,將勞工掛到派遣事業單位的情事,但派遣事業單位往往只負責提供薪資和勞健保,要派單位則藉此規避雇主責任,只是往往在發生勞資糾紛時,就會發生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都不認帳的情形,最後勞工還得自己上法院打官司。

許銘春表示,昨日除審查通過勞基法第17-1條,透過行政單位的公權力介入,得以讓勞工權益更加確保外。昨天同時修正通過的勞基法63-1條,則是針對派遣勞工若面臨職業災害,要派單位可以跟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負擔職災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