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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在列報薪資支出時,有兩大注意。首先,年終獎金列報年度不要搞錯;其次,必須保留支付薪資相關文件,若查獲以人頭虛報薪資,將遭稽徵機關重罰。
許多企業在營業年度終了時會發放年終獎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年終獎金屬於薪資範圍,在併入列報薪資支出時必須注意歸屬年度。
北區國稅局說,曾有某公司考量2016年度經營績效良好,預估將發放較高的績效獎金,就以「預估」發放數列入2016年薪資費用,由於所列薪資較前一年暴增,遭到國稅局盯上,查核後發現,該公司並沒有依預估結果全數發放,遭國稅局調減薪資支出近四千萬,補稅624萬元。
經濟日報提供 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是要在當期結算中,以應付款列帳核認,也不是不行,但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之一:這筆發放獎金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公司與員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訂明給付標準。否則,如果在下個年度才決定支付的話,就必須在下年度薪資支出中才可核實認定。
除了年終獎金,第二個列報薪資支出應注意的重點是應有雇用事實並保存支付薪資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實由公司支應,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
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查到某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間,年年虛報員工甲君的薪資50萬元。國稅局發現,甲君早已曠職,公司也無法提出相關證明,佐證確實有支付薪資,因此剔除該公司所列報的甲君薪資,並補徵稅款加罰。
國稅局表示,當事人如果發現自己的薪資遭到浮報,也可自行提出檢舉,並將相關文件檢送國稅局暫緩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