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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博觀點/資金回台方式宜審慎規劃
經濟日報 唐瑋

眾所期待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下稱「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於今年4月11日發布。其主要內容如下:

1.個人匯回境外資金之適用稅率:第一年匯回,稅率 8%;第二年匯回,稅率 10%。(若進行實質投資,稅率降為4%或5%)

2.資金運用限制:自由運用上限5% (不得購置不動產)。金融投資(專戶)上限25%。其餘(實質投資除外)應於專戶內存放達五年,之後分三年每年提取三分之一。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時,應選擇適用海外所得或適用「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何者稅負較低?將依個別狀況而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針對匯回金額課稅,並未區分本金或所得,而海外所得僅針對所得課稅。故若能舉證本金或成本費用,則採用海外所得申報之稅負可能較低。此外,「境外資金匯回條例」稅率8%似較海外所得稅率20%低,但海外所得是併計台灣一般所得再減除台幣670萬元後計算基本稅額,再與台灣一般稅額取高者繳納,故必須考量個人台灣所得並進行試算,始能確定資金回台最佳申報方式。

海外所得亦有排除適用的情況。某甲在台灣無戶籍,且在台灣居留時間每年未達183天。某境外企業分配股利給某甲,某甲主張其非屬境內居住者,不適用台灣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某乙在2011年間有海外投資收益款項匯入其個人海外帳戶,當時疏漏未申報海外所得。惟此帳戶自2012年起並無其他交易。某乙今年度將此個人海外帳戶款項全數匯入其個人台灣帳戶,並主張2011年海外投資收益已逾海外所得核課期間,無須再補稅。

綜上可知,資金如何回台,合法規劃極為重要。本所已協助許多客戶進行專案規劃。建議有資金回台需求者尋求稅務專家協助評估,以降低稅務風險並合法節省稅負。(作者是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