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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誤用發票 主動報備免罰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不小心誤用前一期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就可免罰。國稅局表示,常有使用統一發票的門市人員一時疏忽,在每逢單月1日時忘記更換新一期的統一發票,提醒營業人留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不得開立非當期統一發票,除非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如果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小心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給消費者,可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有漏報繳情形一併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舉例而言,甲營業人2018年9月1日銷售貨物金額21萬元(含稅),其中有20萬元不小心開成2018年7-8月統一發票,此時,甲營業人可趕緊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提供誤用的發票起訖號碼、金額以及張數等,並補繳漏稅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