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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調高有感
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今年報稅不可不知的一件事是:2018年的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7.1萬元;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拿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同時,新增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四項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受惠戶數從去年5月申報時的21.93萬戶,大幅提高到177.45萬戶,減稅利益由4.32億元大增到55.39億元,是不是很有感?

原則上扶養親屬人數愈多的納稅義務人,愈有機會享有減稅利益,不過,仍須視每一申報戶的實際狀況而定。

那誰可以享有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減稅利益呢?簡單地說,只要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幼兒學前+教育學費+儲蓄投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差額部分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中再行減除。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7.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是17.1萬元×人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稱為A。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含免稅額每人為8.8萬元、滿70歲為13.2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為12萬元、有配偶為24萬元;幼兒扣除額(5歲以下子女)每人12萬元;教育扣除額(大專以上院校)每人最高2.5萬元;儲蓄投資扣除額每戶上限27萬元;身障扣除額每人20萬元,稱為B。

當A>B時,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再行減除。

舉例來說明更清楚些:

甲君是四口單薪家庭,除本人、配偶外,扶養二名大學子女,甲君及配偶均未滿70歲。

基本生活費總額A是68.4萬元,即17.1萬元×4人。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B是65.2萬元,即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4)+標準扣除額24萬元(有配偶)+教育扣除額5萬元(2.5萬元×2)+儲蓄投資扣除額1萬元。

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A是68.4萬元,大於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B的65.2萬元,差額3.2萬元,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