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蝦密!醫療費能否抵扣稅 得先上對醫院 | 回上一頁 |
每年申報個人所得稅,都有許多扣除額項目可以列舉抵減稅額,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和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的部分有一些規定,很多人完全不清楚,因而被國稅局要求補繳稅,今年報稅前,民眾可得多注意你所列舉的扣除額是否都符合法令規定。
一位江先生表示,他去年底接到國稅局通知要求補稅,補稅的理由是部分扣除額(一筆醫療費用)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仔細看國稅局所提的理由,說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非屬給付公立醫院、公務人員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不得扣除。
江先生說,他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承辦人員跟他解釋,他去看病的診所,不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以不得申報扣除額,他覺得很奇怪,因為一般民眾去看醫生,多少會有部分需自費的費用,但根本不會知道這家醫院或診所,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尤其他向承辦人員詢問後,才知道全台非特約醫院,而經財政部認定會既記錄完備者僅有十家而已。
江先生指出,如果政府是基於擔心(或懷疑)這些醫療院所,有勾結民眾逃漏稅之嫌的話,為何不正大光明的以主管官署的角度去查,或是要求他們的會計制度必須完備,這是官署的職權,不應該要求民眾自己去查,看看你去看的醫療院所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然後在報稅時才能列舉可扣除額。
江先生認為,這是一條「標準惡法」,法令規定有不完備之處,嚴重影響民眾的權益,尤其財部部賦稅署對於可能會計制度不完備的醫療院所,應該前往查察,或是輔導期符合規定,而非這樣不分青紅皂白就剝奪了人民的合法權益。
不過,國稅局承辦人員強調,他們是依法辦理。因此,有類似情況的民眾,在看病前得先了解所看的醫院或診所是否可以列舉醫藥抵減稅額,以免被要求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