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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外商服務費 留意使用地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司給付國外公司服務費時,如果服務使用地在我國國內,必須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以免挨國稅局補稅處罰。

過去曾有電子公司給付服務費給國外公司,主張國外公司是在國外幫公司建置資訊平台,認為所有服務行為都發生在國外,因此給付報酬時無須扣繳,卻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因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都遭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如「服務使用地」在國內,就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的所得,必須在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在代扣稅款日起十天內將所扣稅款繳交國庫,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5年間給付國外B公司服務費合計400萬元,雖B公司在國外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屬綜合性服務,使用地在國內,所提供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因此國外B公司所獲取的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其他所得。

但甲公司在給付服務費時,卻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核定短漏扣繳稅額80萬元,遭到國稅局補稅加罰。

提醒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時,要依法辦理扣繳,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形,即使查獲後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