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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上路後,自今年起,外國股東所獲配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部分,已無法抵繳扣繳稅額,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給外國股東時,要依規定納稅,以免抵繳錯誤遭罰鍰,影響自身權益。
舉例而言,甲公司分配100萬元股利給外國股東A君,應按給付額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所得稅21萬元。
經濟日報提供 如果獲配時點在2015至2018年間,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計算該股利總額所含稅額,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也就是10萬元,得以該稅額半數5萬元抵繳,因此該外國股東實際需繳納的扣繳稅額為16萬元。
若是2019年1月獲配,由於我國已取消外資股東獲配未分配盈餘的抵繳稅額,因此就源扣繳的21萬元,就沒有抵繳之適用。
所得稅法規定,自1998年起至2017年止,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分配者,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2018年起,未分配盈餘則加徵5%營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自今年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營業稅部分,已無法扣抵稅額。
國稅局說明,為促進課稅公平,2018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外國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調整至21%。
此外,2019年1月1日以後,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部分,不得再抵繳稅額。
國稅局表示,如果是2014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可全數抵繳應扣繳稅款;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間分配股利,則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應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須計算抵繳稅額,以免短漏扣繳稅額致依違章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