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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出借款項取得利息 記得全數併入所得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人借貸款項給他人,即使借款人尚未償還本金,但若已經實際取得利息,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要記得據實申報利息所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綜所稅的課徵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除了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外,也包括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此外,私人間借貸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因非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必須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