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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欲轉賣他人 先繳清欠稅罰鍰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舊車轉賣給他人時,賣方必須先繳清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欠繳的使用牌照稅、罰鍰,並會同買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往後年度使用牌照稅才會改向新車主課徵。地方稅務局表示,若買方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維護自身權益。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買賣若沒有向監理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地方稅捐機關無從得知車主異動,使用牌照稅及違章罰鍰,將續向原所有車主核課。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遇到買方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登報或以存證信函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七日後,第八日即可攜帶該登報報紙或送達之存證信函正本、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罰鍰、燃料稅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