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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運動員 留意親屬關係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會因為捐贈者與指定運動員之間是否有親屬關係,而在稅務認定上有所不同。如捐贈者為運動員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必須申報贈與稅

若沒有前述親屬關係,則可併同捐贈公益團體,在綜合所得額20%限額內可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部開立國庫機關專戶存管民眾個人捐贈運動員的款項,個人透過該專戶捐贈,如果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無須申報贈與稅。

不過,如果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具有配偶或是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話,必須在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捐贈金額不適用綜所稅列舉扣除相關規定。

如果指定捐贈的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其捐贈金額併同當年度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可在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作為列舉扣除額,超過20%額度部分再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