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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免稅額 協議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夫妻離婚後,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子女免稅額,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若無法協議的話,則由實際扶養方申報。國稅局提醒,扶養方最好妥善保存各種扶養事證,作為佐證。
離婚率高,夫妻勞燕分飛前,記得要把稅事講清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子女免稅額者,雙方必須自行協議。假使協議不成,國稅局將以雙方各別提出的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認定標準。如果雙方提出的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的話,則依宣告監護人或受扶養證明所載明扶養人為準。
國稅局提醒,所謂「扶養」包括扶助與養育,必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不是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最好能作成書面記載,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來佐證實際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