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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兌損益 實現才能列報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在列報兌換損益時,原則上應以實現者為限。國稅局表示,如果僅是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就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以經營進出口貿易為主要業務的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或因營業上資金調度所需,而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等,而產生應收應付款項並以外幣為結算單位者,其兌換損益必須是已經實現,才可以認列,如果僅因匯率調整而導致帳面差額,就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係經營出口貿易業務,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應收外幣帳款新台幣1,000多萬及兌換虧損100多萬,但甲公司截至2016年底尚未收取該筆帳款,其帳列的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不得列計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