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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節稅 老舊資產可重估價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1)日表示,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年度(含68年度)取得的資產或在68年度辦理資產重估的資產,可在2月1日至3月4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官員指出,企業資產重估後,可以按新價值提列折舊費用,每年的折舊費用將因此調高,原則上企業的所得隨之減少,納稅金額也就跟著減少。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昨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物價倍數表顯示,107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含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年度(含68年度)取得或在68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的資產,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於營利事業在69年度至106年度期間取得或在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的資產,因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3日為國定假日,因此,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4日。

財政部說,營利事業可在上述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的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應在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