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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自國外攜帶不隨身行李物品 貨物稅徵免比照關稅
為減少爭議,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發佈最新解釋令,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及家用的不隨身行李物品,貨物稅將比照關稅課徵,可享2萬元免稅額。官員表示,新規定發佈後,旅客自國外攜帶的「不隨身」行李,貨物稅、關稅及營業稅的規範將一致化。
財政部說明,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相關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徵關稅範圍,包括隨身及不隨身行李,並以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營業稅比照關稅徵免,但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6條規定,旅客自國外攜帶行李物品為貨物稅應稅貨物,其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者,僅以「隨身行李」及郵包為限。
財政部表示,考量旅客自國外攜帶「不隨身」行李所涉貨物稅徵免標準,與關稅及營業稅規範不一致,易發生徵納爭議,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發布解釋令規定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及家用「不隨身」行李物品,屬貨物稅應稅貨物者,其貨物稅的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財政部官員舉例,小民攜帶不隨身自用行李物品一批,其完稅價格為5萬元,因屬不隨身行李,過去於本令發布前,關稅以3萬元(5萬元-關稅免稅額2萬元=3萬元) 計課,貨物稅以完稅價格5萬元加關稅後計課;本令發布後,貨物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即貨物稅以3萬元加關稅後計課。
新解釋即日起生效,釋發布時,因正在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中等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