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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買藝術品 不可列折舊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司行號為了風水、招財、美觀等原因,常會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在辦公或營業處所。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這些古董或藝術品等資產無法列報折舊,否則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所得稅法規定,資產在一般情況下,會因時間流逝或使用次數增加,而導致價值降低,也就是具有折舊性的資產,才可以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損耗。

而像是古董、藝術品等,通常不會因為擺放時間越久,而使價值相對貶損,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反而有可能會因長期持有而增值。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類資產並不屬於折舊性固定資產或遞耗資產,因此也就不能列報折舊費用或損耗。

國稅局近期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中,有300萬元是購買畫作及雕塑等藝術品,並按耐用年數三年提列折舊,結果遭到國稅局剔除相關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國稅局呼籲,公司行號在提列折舊時應依據資產屬性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