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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無人車測試上路 產業邁大步
經濟日報 許毓仁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引進監理沙盒精神並提供實驗場域,賦予各界於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的創新實驗,為我國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翻開新頁。

該法明定何謂無人載具,創新實驗所應檢具的申請文件及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事項,實驗場域的管理及安全規範,創新實驗的辦理、廢止及報告,法令於實驗期間的排除適用,希望加速推動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步伐,鼓勵產學研各界投入無人載具科技的研究發展與創新應用,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發展。

這次修法包括納入記錄器設置義務、強化主管機關對重大違規及危害環境者管制、保障審查會議有專家代表參與、評估會議法制化等,期望未來能夠促進更為正向及有效的創新。

首先,賦予實驗計畫設置行車記錄器的義務,可以緩解無人載具因不存在駕駛人員,事故的責任追究問題。以行車記錄器將肇事現場的狀況保存,有利於後續究責程序的透明度與公正性。

其次,實驗計畫若有「違規重大」或「無法改善」的情形,主管機關應該要直接廢止該實驗計畫。若實驗有危害環境情事,也應賦予主管機關命令限期改善的權力,甚至在情節嚴重時可以直接廢止,如此才能及早避免實驗可能造成的嚴重危害。

雖然《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沒有排除環境法規的適用,但如果主管機關沒有直接廢止權,實驗有可能雖然受裁罰,卻仍繼續進行,危害也就持續發生。

此外,審查會議的專家學者代表,行政院版條文原本只有「上限」而無「下限」,但最後可能發生全無外部專家學者參與的不合理情形,因此提出「下限」規定,以保障審查會議的組成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專家學者。另一方面,「上限」規定,讓行政機關有一定席次,以作為考量排除監理法規的把關,倘若有事故發生,在行政及政治責任上也能權責合一。

最後,評估會議的法制化,確立主管機關得就創新實驗的結果召開評估會議。

雖然主管機關依照職權本來就能召開評估會議,但若有明文規定,加強滾動修正,更能落實監理沙盒鼓勵創新、帶動修法的效果。

整體而言,對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抱持正面看法,也很肯定經濟部願意擔下主管機關重責。無人載具整體產業鏈的產值潛力不容小覷,期待藉由本條例暫行排除法規、提供實驗場域,讓台灣創新科技與交通產業翻轉進步,邁向智慧運輸大未來。

(作者是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