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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者財產遭禁止處分 可由第三人資產當擔保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欠稅,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登記的話,地方稅務局可以接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並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產價值,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昨(29)日表示,轄區內有民眾因為積欠牌照稅,名下所有不動產遭到禁止處分登記,但由於該不動產已經向銀行抵押貸款,為了避免影響信用評價,該民眾因此希望改以配偶名下不動產作為抵押,稅務局對此並不反對。
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曾經函釋,欠稅人如果希望請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只要第三人所提供的不動產經過審酌後,價值足以保全全部欠繳稅款,就可以在第三人財產完成抵押登記後,由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欠稅人的不動產禁止處分登記。
至於財產價值如何認定?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第三人所提供的不動產擔保標的,原則上,如果是土地,則按公告土地現值加兩成,如果是房屋,則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