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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公司法不同調?「大同條款」上路,證交法43條之5公開收購召開臨時股東會規定來不及刪除,金管會表示,過渡期間公開收購案可二擇一。合意併購可走證交法,非合意併購可等三個月走大同條款,金金併受影響最大。
公司法新增的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股東持股過半且達三個月,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證交法第43條之5則規定,公開收購持股過半,可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兩條法律間是否有競合問題,一度引發各界爭論。
為化解紛擾,金管會決修改證交法刪除第43條之5,回歸公司法規定,但修法案在預告期間,外界仍有不少意見,使得修正案8月中已預告完成,至今仍未送出金管會大門。
「大同條款」11月1日已上路,但證交法第43條之5卻仍未刪除,若有市場派發動公開收購,且持股過半時,究竟要適用那一法條,金管會表示,證交法第43條之5未刪除前,公開收購者可以「二擇一」適用。
官員表示,若市場派跟公司派已合意的併購案,公開收購持股過半,就可引用證交法第43條之5規定,請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
若非合意併購,則再等三個月,就可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
市場人士表示,雖然金管會認為可「二擇一」,但反對者可能主張公開收購者應依證交法辦理,提請董事會召開,在兩派互打情況下更易有紛爭,遊戲規則還是要明確,才能避免爭議。
尤其是上周五啟動的金金併,不論合意或非合意併購,首次投資,都必須採公開收購方式,受影響更大。
業者表示,證交法第43條之5若能刪除,回歸公司法後,對發動公開收購者,要透過股東會重新改選,將更加容易。金控或銀行啟動公開收購後,與盟軍持股過半,不用靠公司派掌控的董事會,就可直接透過自行召開股東會方式,進而掌握公司主導權,加速推動整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