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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賣掉了 為什麼還收到稅單?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今年地價稅已於107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有民眾反應,自己的土地已經賣掉,名下已經沒有土地,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是以今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時土地在誰名下,誰就是納稅義務人。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規定,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有民眾會拿出買賣契約書指出,買賣當時已約定地價稅由對方負擔,或雙方是按持有月份比率計算,要求稅務局變更。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如何約定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稅務局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或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時,最好馬上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以免日後爭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地價稅,如未繳納,每逾2日會加徵1%滯納金;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若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執行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