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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匿、漂白稅務犯罪所得 將涉及逃漏稅與洗錢罪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昨天表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為期二周的實地評鑑已順利完成,透過公私部門分開詢問方式,據以判斷台灣反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法遵落實情形,評鑑團後天將公布初評結果。

財政部也是APG受評單位之一,包括海關的邊境管制、國際稅務上的資訊透明度及資訊交換、稅務犯罪的風險控管及執行程序,以及對記帳士及稅務代理人的洗錢防制機制的相關規定等。

官員解釋,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將稅捐稽徵法中的「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近年來,國際上開始將稅務犯罪納入洗錢,因為稅務犯罪是洗錢的動機,逃漏稅後就會想要將犯罪所得進行藏匿、漂白等處置,就會涉及洗錢。

官員指出,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稅務犯罪逃漏稅後,用「不正當的方法」將不法所得掩飾或隱匿,或透過移轉或變更等方式讓他人得以躲避刑事追訴,就是洗錢。不過,究竟什麼是「不正當的方法」還尚待定義,哪些行為屬於高風險行為,也尚待釐清。

官員舉例,虛設行號、設立沒有實際營運的紙上公司等,可能就是逃稅風險高的行為。但國際上多採用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等方式來防止或查緝稅務犯罪,很少直接以洗錢來論處,因為跨國企業賺取的所得是合法所得,不能只以企業將錢放在紙上公司就認定為洗錢。

我國因有歷史因素,過去必須繞經第三地才能投資大陸,因此在現實需要下,企業設立紙上公司很普遍,但企業設立紙上公司不一定有賺錢,更不一定是為了逃漏稅。

因此,在洗錢防制工作上,要進一步建立執行程序,定義哪一些稅務犯罪是疑似涉及洗錢,要移送給檢調單位。

如果單純只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即涉及違反稅法的刑罰處罰;但若逃漏稅後,涉及利用人頭、外圍帳戶藏匿逃漏稅之所得,就另外涉洗錢罪的處罰。

「洗錢防制及金流透明化是未來趨勢,」官員表示,資訊及金流的通報也比過去完備,國稅局也會配置更多人力去查核,對稅務犯罪會更有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