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新聞中的法律/離岸風電工程合約 留意六點 | 回上一頁 |
經濟部離岸風電規劃廠址遴選結果及競價結果已出爐,許多風場開發商紛紛與台廠簽署合約,包括水下基礎合約,水下基礎基樁(pin-piles)製造合約,其陸域變電站設計、採購、施工(EPC)統包合約、水下基礎的設計-建造合約等也均將與本地廠商簽署。這些合約金額動輒數十億、甚至百億,部分甫簽署不久、部分正在緊鑼密鼓地議約中。
從積極落實離岸風電供應鏈在地化的角度而言,離岸風電的建置涉及衆多風險因素,若未在合約條款中適當分配風險,或未採取適當的風險防免及移轉措施,或未於合約的執行過程中適時採取保全求償權利的相關措施,或不熟悉所約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以致未能充分主張權利,一旦發生任何事故,承包商即可能面臨巨額損失而無法充分獲償,甚至求償無門。因此,從風險分配與合約執行的角度,建議本地廠商注意下列事項:
一、就工程合約而言,外商多以FIDIC合約(視情況使用黃皮書或銀皮書等)為基礎,依個案需求約定專用條件及條款。本地廠商應在熟知FIDIC合約之風險分配原則的基礎上,在議約過程中,儘量避免去承擔己方沒有能力承擔或無法將之移轉的風險;同時,移轉風險所涉的相關成本,也要適當反映在合約金額中。
二、這些與外商的合約,不乏僅以英文簽署者,縱以中英雙語簽署,也約定中英文本有歧異時,仍以英文版為準。因此,議約團隊除需具備法律、工程與商務的專業能力外,也需具有專業的英文能力,以確保合約文字精確反映當事人間之合意。倘若合約僅以英文簽署,本地廠商宜在簽約後,將合約譯為中文,且要特別注意翻譯的品質,以協助所有合約執行人員較有效率地了解合約條款。
三、建議簽約後由參與合約談判的法律專業人員(不論是內部顧問或外部律師)對將負責執行合約的工程人員進行培訓,詳細說明依據已簽署之合約條款,主要風險為何?遭遇某情況時,依約應如何應對?哪些事項應特別注意等等,以加強合約執行人員的法律意識。
四、合約約定的溝通語言多為英文或中英雙語。因此,不僅在議約時需具有能處理英文合約的法律顧問,在合約執行的階段,也需要具英文能力的工程人員,確保能以精準的英文與業主函文往來,即時制作會議紀錄、工程日誌等各項記錄,並且嚴格依據合約所定的期限內發出求償通知,遵守各種求償程序要求,以免失權。
五、合約履行過程中,應妥善且有系統地保存相關工作紀錄,日後倘需求償,才能迅速找到相關的連續性的歷史記錄,以為佐證,支持其主張。
六、就爭議解決程序而言,有二大特點:其一,外商多傾向選擇以國際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其二,有些合約約定「多層次的爭議解決程序」,也就是在「雙方誠意磋商不成」到「將爭議提付仲裁」之間,約定其他的爭議解決途徑,例如爭端避免/裁決委員會(DAAB)等;並且可能有關於調解的約定。
很多爭議可以在提付仲裁前即以專家裁決等方式解決;即便在將爭議提付仲裁後,也仍然有可能再轉由調解程序解決爭議,以撙節爭議解決成本。此外,國際仲裁與本地仲裁有許多不同之處,本地廠商宜有熟稔上述各種爭議解決程序的內部顧問及外部律師,才能善用各種爭議解決程序,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解決爭議,獲取最好的結果。
(作者是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特許仲裁學會資深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