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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越來越多,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影響權益,營利事業的國外所得,若已依外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其限額以國外所得額為基準,並以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國外所得,應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此外,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境外之所得,如果已經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可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表示,可扣抵稅額應以國外所得為計算標準,並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且必須提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所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國內所得額3,000萬元,同年於A國有境外所得額1,000萬元,並於當年在A國繳納所得稅300萬元。以此例而言,最高可扣抵稅額,即以境外所得1,000萬元,乘上106年度營所稅稅率17%,也就是170萬元。
也就是說,即使甲公司在國外已繳納所得稅300萬元,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也只能扣抵國內應納稅額170萬元,而不能全額扣抵。
此外,若所得來源為中國大陸,雖不屬於海外所得,也一樣要併入綜合所得報稅,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稅款,也可抵繳在台稅額,可扣抵金額上限之算法,也與前述海外所得相同。
台北國稅局則提醒,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必須檢附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才可在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也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除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外,還要注意正確計算可扣抵之稅額,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