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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已經在今年8月公布實施,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新創團隊可藉由發行特別股,同時兼顧團隊經營自主權及投資人財務利益,包括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與限制或保證股東身分等三種,是新創公司可交錯運用的特別股工具。
經濟日報提供 勤業眾信表示,多數創業團隊具備十足的創意或專業技術,卻苦無資金挹注,更擔心一旦引入投資人資金,創業團隊將喪失自主性;而專業投資人關注焦點,除了缺乏與創業團隊媒合的機會,更擔心資金投入後有去無回。
勤業眾信表示,新公司法上路後,創業團隊可進行更彈性的股權分配。在公司法修正前,股份有限公司只能發行表決權受限、表決權行使順序受限,或無表決權的特別股,但修法後,新增可發行的特別股項目,包括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等。
首先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即所謂的「一股多權」,可在議案表決時保有優勢,主導創業團隊經營方向不受影響;也可發行俗稱「黃金股」的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股東可以在表決使用否決權,具絕對影響力,不過,會計師也提醒,在使用這項特別股工具時,也有可能出現「釘子戶」,對於議案反對到底,阻礙公司正常運作,必須謹慎思考。
會計師也建議,可發行限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特別股,以此限制投資人僅為財務投資人,配合發行保證當選之特別股,讓創業團隊保有經營權。
勤業眾信提醒,發行特別股前,創業團隊必須要跟投資人充分溝通後再執行,避免橫生枝節。
此外,尤其要注意的是,依據現行法規,公開發行以上公司無法使用前述特別股工具,如創業團隊未來有IPO規劃,應隨時注意法規變化,並諮詢會計師、券商等專家,提早做好股權架構規劃,以免延遲IPO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