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景氣變化大,不少營利事業應收債權成了呆帳。財政部國稅局提醒,若是雙方協議和解,營業人必須出具相關筆錄或是裁定書,才能列報呆帳損失。
依據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債權,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和解等原因,使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或是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本金或利息等情形,都可視為呆帳損失,並列報為費用。
其中,北區國稅局於稽徵實務上發現,因和解而產生的呆帳,常有營業人誤以為,僅需提具和解協議書即可做為憑證。
事實上,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足以認定和解產生呆帳的憑據,應為和解筆錄或是法院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