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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經常性匯款 屬私人借貸須舉證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經營公司進行資金調度相當常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要主張帳戶中的經常性匯款是「私人借貸」,而非交易款項的話,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否則遭認定為銷售額,恐遭稅局追補稅款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某甲商行獨資經營資源回收業,銀行帳戶卻頻繁收到乙資源回收社匯入款項,雖甲主張帳戶匯入款項純屬借貸的清償款項,並非貨款,但無法提示相關證據,因此最後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官員解釋,財產關係變動為當事人間的私經濟活動,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當事人間,外人難以得知,因此稽徵機關行使調查權時,當事人必須提出相關事證,使稽徵機關得以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情事加以審酌。

以前例而言,依民間常情,借貸往來應存有借據或收付利息等,甲商行卻無法提供,加上稅局查無相對應匯出的款項,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因此認定該筆款為銷售額,進而補稅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