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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生活費計算有雜音 單身、頂客族沒受惠
聯合晚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取消薪資特別扣除額,但加入其他包括:幼兒學前等四項特別扣除額,預估150萬戶受惠,財政部還要承擔約40億的稅收損失,但表示反對意見的民眾也不少。

財政部初步回應日前針對在草案預告論壇提出的意見。外界對於預告修正第3條提出意見,認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與基本生活費用無關,理應排除在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的計算範圍之外。

修正草案的比較基礎中,維持現行條文中的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項目,但修正草案變更為: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等四種特別扣除額。

透過其他管道,財政部也蒐集到不同意見,主要是認為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這四項也跟薪資特別扣除額一樣,不應計入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項目,而且70歲以上長者的免稅額,加成50%的部分,也不能計入;以及,採用列舉扣除額時,其中的捐贈、災害損失等扣除額與基本生活費無關,不應納入比較基礎。

這些意見整合後,基本上就是認為基本生活費的比較基礎,只能是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不含捐贈及災損在內的列舉扣除額。推估107年的基本生活費為每人17.1萬,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單身12萬,有配偶的標準扣除額24萬,按照外界意見最寬鬆的計算方式,單身族及頂客族還是一樣無法享有基本生活費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