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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預售屋有虧損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聯合報 記者賴昭穎╱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民眾在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出售,屬於財產權利的交易,不是「房地合一」的課徵範圍;而依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此外,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官員舉例說,陳先生106年2月以800萬元買入預售屋,107年5月以750萬元賣出,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陳先生於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若其申報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得於108、109及110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官員提醒,納稅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