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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 應聯合股東選任清算人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近期發生有限公司遭命令解散且因有欠稅,導致未實質負責營運的小股東遭限制出境之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建議,公司小股東可以聯合其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並且向國稅局申請以該清算人做為限制出境的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公司股東詢問,公司遭到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卻因公司欠稅遭到限制出境,該股東表示,其持股微小且並非公司負責人,為何會遭到限制出境?
官員說明,當公司解散或遭撤銷、廢止登記時,依規定必須辦理清算,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如公司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時,就會以該法定代理人作為限制出境對象。
以前例來看,該股東應是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公司股東也沒有選任清算人,在這種狀況下,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股東」作為清算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國稅局依法執行,限制該名小股東出境並無違誤,但也建議該股東可依公司法規定,與其他股東共同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持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的函文,向國稅局申請改以選任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名選任清算人如要申請解除限制出境,就必須等公司繳清全數稅款後才能辦理。
該局提醒,公司進入清算期間,應儘速推選清算人,並向法院聲報就任,依規定完成清算程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