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房產移轉契稅 新屋主負擔 | 回上一頁 |
房產移轉契稅 新屋主負擔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買賣房屋、土地樣態日趨多元化,愈來愈多民眾報稅時對相關稅務的申報混淆,稅務機關彙整發現,其中尤以所有權移轉前後,新舊所有權人孰為納稅義務人最易弄錯。
另外,近期最常發現民眾不清楚契稅、地價稅繳納原則,簡言之,契稅應由新屋主繳納,地價稅則以8月31日作為分界點。
包括新竹市稅務局等稅務機關表示,近期最常接獲民眾詢問的問題,是「契稅」應由誰負責繳納?官員表示,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官員解釋說,契稅計算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稅率。當房屋因買賣、典當、交換、贈與、分割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的人,都應申報繳納契稅。還要注意的是,依據取得原因不同,適用稅率會不同,例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如果是典當案件稅率以4%計算,分割、交換案件稅率則為2%。
若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以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的話,就不以評定現值計算,而是以取得移轉價格計算契稅。
如果是土地遭法院拍賣,此情況與一般土地交易案件也不同。彰化縣稅務局提醒,一般土地買賣,須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後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如果是法拍案件,就是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土地所有權。
另外,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含)以前取得所有權,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反之,若在8月31日後才取得,當年度地價稅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