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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列教育扣除額 補帶罰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稅務機關近來審查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民眾辦理綜所稅申報,將其他親屬列報為子女,並列報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導致虛列扣除額。台北國稅局對此表示,這種做法不符申報,應儘速辦理更正以免受罰。

國稅局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每一申報戶,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但官員強調,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為限,若受扶養者非為子女,即不得列報該項特別扣除額。

該局近期查到一名納稅義務人,在2014~2016年辦理綜所稅申報時,列報其他受扶養親屬為子女,同時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該局因此透過戶政系統調查發現,最名納稅人連續三年以此方式,虛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對其補徵稅額外,還按各該年度所漏稅額給予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指出,綜所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相關減免、扣除的事實,並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