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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兌損失實現 可列報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人民幣匯率持續走貶,美元匯價向7元關卡前進,並帶動亞洲主要貨幣也跟進表現弱勢,企業外國進出口貨物銷售的損益,明顯受到匯率波動的干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外國廠商進口貨物,或者銷貨以外幣收付貨款,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損益,列報當年度損益時,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換句話說,如果只是因為外幣轉存所導致帳面的匯兌差額,不須列計損失。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兌換損益以已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因此,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報。

舉例來說,某A公司原供支付進口貨款的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銀行外幣存款帳戶時,這家公司原來購買外幣的匯率與轉存時的匯率差額,並非已實現的損益,不得列計損失,否則將遭稅局剔除補稅。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如果營利事業向國外進出口貨物時,依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記帳,在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匯率已變動,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可歸屬為已實際發生的兌換損益,可分別列報為損失或收益,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國稅局指出,兌換損益依規定,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並以已實現者為限才可列報,提醒營利事業,不要因不了解規定而遭到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