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聘會計師外地查帳 旅費不可列報扣抵  回上一頁
    聘會計師外地查帳 旅費不可列報扣抵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聘請會計師前往外地查帳,其住宿費、行車旅費等費用,視為支付給會計師的報酬,企業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稅務官員表示,近期有企業詢問,如因公司需求,聘請會計師前往外地查帳,所產生的住宿費用,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官員說明,依稅法規定,公司支付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官員進一步解釋說,稽徵實務上,常發現公司誤以為會計師查帳的住宿費、行車旅費、餐費等,可列報扣抵銷項稅額。事實上,這些費用應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查帳酬金的一部份,依營業稅法規定,並非提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因此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