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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 常見兩大疏失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近期密集稽查、彙整後發現,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主要有兩大問題,一是「房地合一」後稅金新舊制認定時間的不一致,導致漏報稅;第二是,國稅局官員強調,即使無所得或交易虧損的公司,同樣須要申報營所稅。
經濟日報提供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近期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一情況企業常弄錯,必須特別說明清楚。即公司因誤認房屋和土地的交易稅金新舊制認定時間,導致補稅。官員強調,營利事業一定要留意,土地取得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登記為準。
舉例來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土地如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其土地交易所得,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官員指出,近期曾查核轄內某公司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發現該公司列報5,600多萬免稅土地交易所得,於是深入了解,發現該土地是在2011年12月與地主簽約,2014年10月房屋興建完成時,才辦理房地互易過戶登記,並於2016年1月售出。
雖然該公司主張雙方權利義務在簽約時,就已明定,而土地持有期間自簽約日起算,已持有超過四年,所以適用舊制、免納所得稅。不過國稅局指出,在房地合一新制下,土地取得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登記為準,持有期間未滿兩年,因此應適用新制。
南區國稅局官員也指出,近期查獲多起課稅所得為零,或交易為損失的案件,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無應納稅額,即無需申報,而遭到國稅局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