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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賣持有三年股票 收益可減半計入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時序進入上市櫃企業發放股利的高峰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3)日表示,股市是不少企業財務投資的最主要標的,稅務實務上最需要注意事項之一是,公司出售國內股票的所得,如果持有的標的滿三年以上,所得部分可以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此外,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的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面額計算成本。這是必須留意的另一要項。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官員強調,對於企業投資股市,財政部鼓勵長期投資,而非短線操作,因此,2013年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減除交易損失後餘額如為正數,可以該證券交易所得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官員也提醒,企業經常弄錯的是,把所有都股票的處分所得都減半計算,忽略了前面所說的前提條件。

官員舉例指出,甲公司201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三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以2.1億計入基本所得額。

不過,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所得為1.6億元,可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另有未滿三年的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分開計算後合計的金額為2.6億元,等於該公司漏計5,000萬基本所得額,遭補徵稅款600萬元。

而甲公司所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未以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也導致該公司少計出售證券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