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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新創事業,財政部昨(23)日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設備及物品者,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營業用房屋稅稅率為3%,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10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額相差四倍以上,對新創事業來說是「省很大」。
經濟日報提供 隨著科技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以往在辦公室從事營業活動的模式已逐漸改變,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從事營業活動,成為新興的工作型態;為鼓勵以「一台平板電腦或一支手機」創業,國發會「優化新創事業投資」方案,要求財政部放寬上述新興工作型態的房屋稅、地價稅課徵認定,財政部昨日配合作出新解釋。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設籍登記在住家用房地,符合三要件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至於設籍登記在住家用房地是指自用住宅用地,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而利用行動裝置則是指具有運算及通訊功能、攜帶方便且可隨時隨地存取各種訊息的設備,例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創業。
官員表示,這些新創事業如果按營業用房屋稅稅率及非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勢必增加新創事業的租稅負擔。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負責人利用行動裝置創業,未僱用員工,其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住家用房屋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屬於常情,如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且其營業活動均是以行動裝置完成,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