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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銷售額 仍應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常常發現公司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法規定,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提醒營業人務必如期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