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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政府補助款 要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別以為政府機關的補助款,就可以得到免稅金牌的待遇。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6)日表示,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的補助款,應課徵營業稅,這是規定,除非業者不是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明,根據營業稅法第6條的規定,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都要繳稅。營業人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的計畫,如依契約約定,執行成果內容歸屬政府機關所有,或營業人與政府機關雙方共有使用,為提供勞務給政府機關而取得的代價,營業人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執行成果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給與的補助款,應就補助款性質決定,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於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的補助款,就應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