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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12)日預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60天內彙整外界意見,以做調整修正,外界如有意見可於9月11日前提供勞動部參考。其中為鼓勵企業僱用或繼續聘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法案訂出10條補助法條。
法案以「禁止年齡歧視」、「協助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穩定就業」、「促進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支持退休者再就業」及「開發就業機會」五個重點,訂出八章、45條法條。定義滿45歲、未滿65歲者為中高齡者,65歲以上為高齡者;領有軍公教勞退休金者為退休者。
法案第19至25條、第28條至第30條等10條法條,定出企業僱用在職、失業或退休中高齡者的補助條件。雇主若有規劃中高齡在職者職場健康保護、辦理在職訓練、排除工作障礙等;聘雇中高齡失業者;在中高齡者達法定退休條件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抑或聘雇滿65歲以上、符合退休條件者;皆能獲補助。
大多數法條以現行法規為基礎微調,原本只適用中高齡者,增列高齡者也合用,在補助額度上預計也會調整。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9條及第30條補助法條,則是新訂定的補助法規。
針對有些中高齡者,可能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法條第24條訂定雇主遇中高齡者對家人有長期照顧需求時,得依勞工意願,轉借所在地長期照顧機構或單位,並提供必要協助。勞動部表示,先前在開會時,專家及學者皆樂見未來雇主採取這樣行動,他們也鼓勵這麼做,預計同樣會規劃補助措施。
關於補助辦法,勞動部日前指出,需待訂定子法時再討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組長施淑惠表示,是否要新訂法規範,或從現有法規調整,尚無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