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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獲配股息 不計入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列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今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企業主個人的綜所稅。也就是獨資、合夥事業在營所稅階段要辦理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在綜所稅階段再由企業主個人將營利所得併入結算申報。

財政部預估有27萬家獨資、合夥的中小型企業受益。

未來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如有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形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的所得額,按當年度營所稅稅率計算的金額為裁處罰鍰的基礎。

這些規定將於明年申報今(107)年度營所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