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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今年上路,財政部發布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個人獲配屬被投資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課稅;獲配屬被投資事業8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去年「全民稅改」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民眾可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二擇一適用。
「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是將股利所得、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稅,可減除股利x8.5%的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是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8%,並與其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訂出股利課稅規定細節,財政部官員解釋,個人股利部分更以兩稅合一實施的87年度為分水嶺。
自今年1月1日起,公司股東、合作社社員或其他法人出資者,獲配其所投資國內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屬所投資的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者,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二擇一課稅;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盈餘所分配者,則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的營利事業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徵免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則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所或住所離境,如由符合規定的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均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至於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或離境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申請退還扣繳稅款或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的可抵減稅額,或選擇採單一稅率分開計算股利所得應納稅額應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