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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今後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時,有三種情形之一,適用不課徵土增稅,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
宋秀玲指出,這次解釋令擴大不課徵土增稅範圍,即新增一種情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而移轉土地時,也不課徵土增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2007年12月26日發布解釋令,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財政部在2009年1月17日又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財政部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至於申報移轉現值審核,在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有關原地價的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