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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資金無息借出 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是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指出,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另外,財政部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