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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停車場在工業地 享優稅
財政部昨(20)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汽車客運業設置的停車場用地,如坐落在工業用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可適用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一般而言,汽車客運業者依法設置的停車場,如位於一般用地,則依累進起點地價課徵地價稅。不過尋找停車場地點並不容易,過去有汽車客運業者,在工業區找到合適地點,土地所有人擔心,如按累進起點地價課徵,成本過高。
財政部昨發布解釋令,根據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為工業發展所需,對於提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得適用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但須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停車場用地也在此範圍。
賦稅署進一步表示,過去也曾經做過類似解釋令,當時的案例是車站用地坐落在工業用地內,同樣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賦稅署強調,並非所有案例皆可適用。此解釋令僅針對汽車客運業者,不泛指所有交通運輸業。要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必須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