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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 親屬關係消滅免列遺產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如親屬關係消滅,則免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的配偶的財產,即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在受贈一年後與甲君的兒子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的配偶身分,故該贈與的土地,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