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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負責人薪資 不得列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的診所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日前接獲某診所負責人李醫師來電詢問,是否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診所查核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辦理。
依該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另,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的膳食費,屬個人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18條、財政部197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32701號函等相關規定,獨資的診所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執行業務者的獨資負責人有列報其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等情事,因不符合上述規定,稅局均無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