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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 須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5)日表示,營利事業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我國境內者,應依規定報繳稅捐。

中區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的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得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生效的租稅協定。

營利事業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我國境內的構成要件,須該外國營利事業同時符合「作成重大決策者或做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境內」、「財務報表、會計帳簿、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在境內」及「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要件。

中區國稅局指出,符合PEM規定的外國營利事業,應由其負責人自適用日起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稅款,如PEM登記事項有變更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形時,應依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及決清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為建構周延的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同時兼顧營利事業適用租稅協定(議)權益,2016年7月27日總統令「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已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要課稅;財政部也在去年5月23日訂定發布「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