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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工作,所得該如何報稅?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的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按所得性質分別列報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正進行結算申報,南區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自傳銷公司取得的所得應如何報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的所得,可按性質區分為三種: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分別列報。
營利所得是指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所賺取的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的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會依參加人的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如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的零售毛利率核算的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依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的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6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其他所得,是指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參加人所購買的商品,部分或供自用,因此,有免稅門檻,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萬元部分才課徵營所稅,並需舉證為自用,課稅門檻7.7萬元內的進貨金額,免逐案檢具憑證供核實認定為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