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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許虞哲昨(23)日表示,防杜財團法人成為集團控股機構,已修改財團法人免稅標準,其中,分三級提高大型財團法人用在創設目的的支出比率,年度收入1億元以上的大型機關團體有144家(占15%)受到影響,如未調高其支出比率就會被課稅。
至於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的機關團體則有53家(占約11%)受到衝擊。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已提出「財團法人免稅標準」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預定今年度實施,明年報稅時適用。
許虞哲說,今年2月已修正《所得稅法》刪除財團法人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財團法人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按規定徵、免所得,大型財團法人醫院若未達標準,就會被課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3)日聽取財團法人租稅優惠檢討專題報告,包括立委賴士葆、王榮璋、羅明才、江永昌、黃國昌、蔡易餘等人均表示關切。
經濟日報提供 黃國昌質疑,一年來,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如何防止財團法人假公益、支出比例不符合創設目的卻不用繳稅的情況,未提出具體改進作為,仍在「原地踏步」。
許虞哲答覆時指出,已提出財團法人免稅標準四大修正重點,防杜財團法人與其捐贈事業的股東或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送行政院審查。
首先,許虞哲說,目前財團法人年度收入用在創設目的的支出比率必須達60%,才可以免稅,未來改按年度收入總額規模分三級訂定,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5,000萬元的機關團體,創設目的的支出比率維持現行60%,達標即免稅;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支出比率提高為70%;1億元以上,則提高為80%。
二是規範財團法人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藉相互間交易而有利益回流或變相盈餘分配情形。
三是規範投資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股票之限制,除經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核准,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四是規範營利事業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人擔任財團法人董 (理)監事,應納入計算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的適用範圍。
許虞哲說,「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上月29日已陳報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