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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緝私條例修正 罰鍰樓地板刪除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刪除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使海關得就個案違章情節酌情妥適處罰。

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今天三讀,刪除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樓地板」,將從過去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至5倍的罰鍰,調整為得視情節輕重處5倍以下罰鍰。

本次海關緝私條例修正也包括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統一法定貨幣單位及避免與關稅法重複規範,並就沒入貨物處理費用設立追償機制,以符合公平正義。

其中在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方面,增訂主動補報或補繳加計利息及免罰規定,以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並更正報單錯誤事項,降低海關查緝及稽徵成本。

現行部分條文仍使用「元(銀元)」,易造成民眾誤解,本次修正將貨幣單位統一改以「新台幣元」的三倍折算。也就是說,如果有罰鍰100萬元,就改為新台幣300萬元,以利一體適用。

此外,考量處分沒入的貨物或物品所有權歸屬國家,但於處理無益貨物所費概由國庫支付,不符公平正義,三讀海關緝私條例修正增訂沒入貨物處理費用的追償機制,處分沒入貨物處理費用超過財政部公告一定金額者,由受處分人全額負擔。

這次海關緝私條例修正主要依行政院版本,但也採納包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顏寬恒和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羅致政等人的相關主張。顏寬恒在提案說明強調,時空環境已有所變遷,現行相關不合時宜且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條文,自有檢討的必要。

相應海關緝私條例修正,今天立法院院會隨後也三讀修正通過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及第96條,刪除現行相關規定,移列至海關緝私條例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體例,使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的免罰規定分立,以期達成各自規範目的。

本次海關法修正也增訂報關業者申請更正報單免罰的規定,以符京都公約的原則。財政部長許虞哲日前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法案說明本法修法背景時表示,京都公約總則附約揭示原則,報單錯誤事項於一定時點前申請更正,無裁罰必要。

許虞哲評估,本次海關法修正,增訂報關業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法代理進出口人申請更正報單者得予免罰。修法預期效益,將可鼓勵報關業者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減少海關查核成本。